国土资规〔201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中央管理地勘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要求,为及时获取并发布地质工作成果信息,引导调控投资方向与勘查布局,进一步提高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与服务能力,部决定对原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作适当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的主要内容
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类主体在我国境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完成的资金投入、实物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进展。矿种范围为非油气矿产,油气矿产勘查成果统计工作另行部署。
(二)国内企事业单位在境外开展矿产勘查,完成的资金投入、实物工作量、取得的工作进展。
(三)矿产勘查重大成果介绍。
二、编报组织形式
部地质勘查司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成果数据填报和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编制等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成果数据审核、汇总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本辖区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按时填报地质勘查成果数据,审核、汇总并提交本省(区、市)数据,编制并发布省级地质勘查成果通报。有条件的省份,应定期对本省(区、市)成果数据填报、审核人员进行培训。
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和中央管理地勘单位负责填报、审核、汇总和提交本单位(系统)地质勘查成果数据。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分半年报和年报,分别在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开展数据填报、审核、汇总和提交工作。
(二)地质勘查成果数据通过在线方式采集,网址:http://219.142.81.28:8080/cgw/login.jsp。
(三)半年和年度全国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分别于当年第三季度和次年第二季度对外公开发布。省级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布。
(四)可参照附件1编制省级地质勘查成果通报,按照附件2编制矿产勘查重大成果简报。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建立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52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地质勘查形势分析半年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625号)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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