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规〔201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1日
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包括矿产勘查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来源:
(一)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等确定的项目;
(二)自治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续作的项目;
(三)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地勘、科研、教学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地矿局协助管理。非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非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管理。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勘查单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来源,发布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立项指南,建立项目库;
(二)组织项目论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确定年度项目;
(三)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确定勘查单位和监理单位;
(四)组织和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查、野外验收和成果最终验收;
(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项目设计重大调整进行审查;
(六)组织汇总并管理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勘查成果;
(七)协调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地勘单位、行业协会、大中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地质勘查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地矿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局属单位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的立项指南进行地勘项目立项,并对立项的地勘项目进行初步论证、排序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对局属单位承担的地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跟踪项目进展和取得成果情况。
(三)承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项目,从规划、矿业权设置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协助本辖区内项目的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本辖区内项目的野外验收。
(三)配合项目监理单位对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四)维护矿区勘查秩序,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九条 项目勘查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设计书、预算书并进行初审。
(二)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足以保证项目完成的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负责项目技术、质量及经费管理。
(三)及时编报项目工作报告以及财务统计报告。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为野外检查、野外验收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和必要条件。
(五)编制项目成果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负责成果报告内审(初审)工作。
(六)汇交项目成果资料与规定的原始资料,保管规定保存的项目实物资料。
(七)完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十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发布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立项指南,根据相关规划提出立项建议。局属单位直接向地矿局提出立项建议。非局属单位、矿山企业可以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组织专家优选靶区,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厅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遴选论证,择优选取地勘项目,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建议,并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经自治区人大同意并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布招投标公告。
第十三条 项目勘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招投标和委托两种方式确定。一般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于带有保密性和续作的项目采取委托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以委托方式确定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向项目勘查单位和监理单位下达任务书。招投标的项目确定勘查单位和监理单位后实行合同制管理。中标单位中标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订勘查合同或监理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
第四章 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勘查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设计书、预算书送审稿,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十六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技术专家的技术优势及对勘查工作区的熟悉程度,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专家对地勘项目设计书、预算书进行审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审定的设计书进行批复,批复意见各送1份给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预算提交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需外协单位完成的工作,由勘查单位负责择优确定外协单位。外协工作及外协单位的确定应该符合《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监理制度,具体监理办法另行制定。项目勘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对其项目质量、进度进行监理,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地质构造、矿石质量、勘查深度或其他原因等发生重大变化,涉及项目工作区、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要调整的重大变更,由勘查单位正式行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变更通知书或中止通知;涉及矿区基础地质工作发生变更由勘查单位内部质量管理部门批复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涉及经费调整的项目,需按规定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同意调整的,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书。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工作报告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季报应于下季度首月5日内、半年报于7月10日内、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内由勘查单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抄送地质勘查单位主管局和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地勘项目专报为不定期报告,项目有重要进展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编制专报。综合统计报告按有关统计要求报送。
第二十一条 勘查成果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勘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勘查项目“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质量管理制度,实行全面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汇交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野外作业在转入报告编写之前,必须进行野外验收。野外工作验收必须在野外现场进行,其依据是项目设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勘查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野外验收的资料包括:
(一)全部野外实际资料
1.野外原始图件;
2.野外记录本、原始野外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表格等;
3.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图件;
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采样记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
5.各类典型实物标本和按规定要求保留的全部岩芯;
6.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
7.项目专项检查验收意见,包括物探、化探、钻探、地质专题研究等专项工作;
8.其他相关资料。
(二)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年度原始资料检查记录小结);
(三)工作总结,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含工作量)、预算执行情况、野外地质成果整理、质量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监理单位的初步验收意见。
(五)全部数字化成果和进入计算机的文档资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到勘查单位野外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野外验收组在市国土资源局协助下对项目设计执行情况,如实物工作量、勘查工作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野外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野外验收意见,并及时向勘查单位通报。野外验收明确需补做野外工作的,勘查单位应按要求补做工作。不按要求补做工作的,不得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二十五条 经野外验收合格后,勘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写项目成果报告,编写完成后及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成果报告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收到成果报告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成果报告评审验收,形成项目成果评审验收意见。需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的,提交单位在收到验收意见30日内按照验收意见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并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复核,复核合格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项目验收批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需要进行资源储量(333类别及以上)备案的成果报告,应交由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形成资源储量评审意见,资源储备机构按照规定办理资源储量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须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广西地质资料馆进行资料汇交。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项目设计和施工设计对项目野外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勘查合同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项目国有资产与勘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项目勘查单位应当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配合监审单位做好监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技术专家、项目监理专家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项目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验收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勘查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并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该单位或相关人员3年内的项目申报和投标资格。
(一)无故不履行项目合同或项目任务书,或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的;
(二)随意变更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内容的;
(三)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或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相关材料的;
(五)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工作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或者拆分另行申报;
(六)伪造地质资料、编造原始地质记录、瞒报或虚报勘查结果的;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及其利息收入的;
(八)不按有关规定按时汇交地质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义务或者监理错误,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或个人与勘查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取消3年监理资格。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04年实施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勘〔2004〕1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地质勘查专项经费项目设计书编写指南(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勘〔2004〕1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地质勘查专项经费项目野外验收和综合评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勘〔200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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