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规〔2015〕6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的审查方式
我厅不再组织对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审查和出具评审意见,我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探矿权人申请再一次勘探延续审批时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交经储量评审机构审查出具的详查中间性报告评审意见。承担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DZ/T 0251-2012)及现行的地质勘查规范、规程要求,采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编制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并按照地勘单位三级质量管理的要求组织报告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对报告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经地勘单位法人及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请再一次勘探延续审批的依据。
二、继续营造公平竞争的地质勘查市场环境
(一)单位住所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区外甲级地勘单位”),可按照《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规定》(国土资发〔2010〕86号)、《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等规定承担地质勘查项目,不再需要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但在我区承接地质勘查项目后,应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及时从《全国地质勘查单位执业信息报备系统》填报项目有关信息。
(二)取消执行地质勘查单位承担项目总数和年内新增承担项目数调控制度。各地质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资质从业范围,根据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类别、级别和技术力量实际情况,本着服务探矿权人和促进找矿突破的原则,合理承担地质勘查项目数量,不得转包本单位承担的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三)建立地质勘查单位诚信档案,营造依法诚信的勘查环境,各地勘单位要树立依法诚信勘查意识,严格按照地勘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及有关规范,遵循诚信勘查的原则,切实到野外开展矿产勘查和资源储量核实工作,不得编制虚假地质资料及报告、不得转包本单位承担的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我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在日常检查、抽查、收到举报及评审机构在审查有关地质报告过程中发现地勘单位有上述情形的,应书面上报我厅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我厅核实后将记入地勘单位诚信档案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则按《地质勘查资质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等有关规定处罚。
三、进一步简政放权,努力促进找矿突破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00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区找矿突破,锑矿、锡矿、钼矿、萤石、高铝粘土及泥炭矿的勘查、开采登记不再暂停,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单位的,可与原勘查单位解除勘查合同之后,按照审批登记部门的要求申请办理变更勘查单位手续。新委托的勘查单位应符合地质勘查资质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加强已设探矿权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处置管理
各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办理的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批时,发现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已设探矿权,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矿业权有偿处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建〔2012〕317号)的要求进行处置。
五、探矿权人要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严禁无证勘查、越界勘查以及以采代探。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探矿权登记管理、行业管理和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矿产督察员采取日常督察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督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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