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国家计划管理改革要求,全力保障我区重大项目用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一)坚持土地要素按项目精准配置。严格落实建设用地计
划总量控制要求,坚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下简称“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保障计划指标按有效投资精准配置。
(二)坚持项目用地分级分类保障。严格落实计划指标差别化配置,按国家、自治区及设区市三个层级保障,对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项目实行分类保障,落实计划指标保障主体责任。
(三)坚持增量存量流量并举。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推进措施,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导向,根据各地盘活存量和处置闲置土地情况,统筹安排计划指标,拓宽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渠道,提高用地保障能力。
二、差别化配置计划指标
(一)国家指标保障的项目。
1.保障范围。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或批准同意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中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纳入商务部清单的重大外资项目,经自然资源部备案的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等。
各地要认真研究和把握纳入国家与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的要求,对重大项目认真进行分类梳理,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为落实计划配置奠定基础。
2.配置方式。国家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非国家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项目,可按规定先行审批用地,及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报备并标注为预支计划,推送至国家计划安排使用库,由国家审核配置计划指标。
3.确认方式。按照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在每个季度末确认。
(二)自治区指标保障的项目。
1.保障范围。除国家保障外的自治区重大项目,“五网”建设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5个50”项目,脱贫攻坚“四大战役”项目,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自治区储备计划项目及农民住宅等符合自治区专项指标核销范围的项目。
在对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石漠化片区县单列计划指标每县600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大对2020年脱贫摘帽的8个深度贫困县的支持力度,对那坡县、隆林各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等4个极度贫困县,每个县再增加400亩;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乐业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等4个深度贫困县,每个县再增加200亩(详见附件1)。单列下达的计划指标,专项用于本县域脱贫攻坚项目,严禁跨县域使用。
2.配置方式。符合核销条件的项目,可先行审批用地,取得用地批文后,用地计划管理部门要及时在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级联管”系统(以下简称“三级联管”系统)提出核销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分批核销。
3.确认方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每个月末确认。
(三)市级指标保障的项目。
1.保障范围。除上述(一)(二)项范围以外的项目。
2.配置方式。自治区根据各设区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及指标使用需求进行测算,按季度分批预安排各设区市计划指标。计划指标实行总量控制,不再确定农用地和耕地比例,由各设区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各设区市应至少安排5%的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通过购买贫困县或使用本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予以保障。
3.确认方式。设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月3日前在“三级联管”系统对上月计划指标归档确认。
按照国家核定的年度计划指标总量,扣除自治区保障项目实际用地量及奖励指标后,按照《通知》提出的对各设区市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2018年以来批准的正常周期内的批而未供土地以及闲置土地的三项处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算,按比例核定各设区市年度计划指标总量。超出年终核定计划指标总量批准用地的,属违法批地,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也查处违法责任人。
四、严格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一)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
1.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包括出让或者划拨给土地储备机构(含征拆职责)等情形。
2.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
3.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
4.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
5.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动工开发。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二是收回。即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三是置换。即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对于任务考核时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暂不纳入考核,但应在考核时点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1.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2.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
3.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
4.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
五、统筹推进增减挂钩
(一)保障增减挂钩指标。根据各设区市增减挂钩潜力及实施情况评估,下达2020年增减挂钩指标48万亩(详见附件2)。各设区市要将增减挂钩政策作为今后弥补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常态化工作,按要求扎实推进,防止出现大拆大建、侵害农民利益及弄虚作假等情况。
(二)严格落实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购买任务。下达2020年各设区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购买任务2.5万亩(详见附件3)。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14个设区市市区的商服、商品住宅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在自治区交易平台购买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除贫困县外,各县(市)的商服、商品住宅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安排计划指标,应通过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予以保障。
六、落实奖惩机制
(一)落实自治区大督查奖励。对我区2019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靠前、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以及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设区市,奖励用地计划指标。
(二)落实科学发展先进奖励。对2019年度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进步县,奖励计划指标。
(三)落实“增存挂钩”奖惩。对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设区市,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奖励10%;对任何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
(四)落实增减挂钩购买任务奖惩。对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2019年完成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购买任务的,奖励用地计划指标;未完成购买任务的,扣减用地计划指标。
七、强化监测预警
(一)建立预警考核机制。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定期公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并与地方计划指标配置情况进行比对,对超出当季计划指标测算量的,提示预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各设区市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严格落实计划指标奖惩机制,促进年度计划有效执行,考核结果通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各地在规定时间内未使用的计划指标予以收回,由自治区统筹调剂。
(二)扎实做好计划报备。“三级联管”系统是计划指标下达、使用、调剂及报备等工作的监管平台,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各设区市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预警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计划指标信息报备,安排熟悉计划管理的业务骨干负责系统填报,同时要对填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三)压实计划管理责任。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计划指标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用地计划管理部门负具体责任。凡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律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核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用地审批部门在受理用地报批材料时,项目信息需在“三级联管”系统备案且经用地计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安排计划指标后才能受理。项目获得用地批文后,用地审批部门须3个工作日内反馈用地计划管理部门,用地计划管理部门在取得用地批文后,当日在“三级联管”系统中完成计划指标信息归档。
附件:
1.2020年贫困县单列计划指标分解方案
2.2020年增减挂钩指标分解方案
3.2020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购买任务分解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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