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服务提质增效,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号)有关规定,制定了《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指导意见》在征求自然资源厅法规处、权益处、地勘处、矿权处、审批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意见基础上,还召开厅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反馈会,同时征求了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7条,完全采纳2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3条。
三、目标任务
出台《指导意见》是为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升区域项目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含了区域定义、区域评估组织和工作目标、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方法和步骤、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成果应用、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监督管理、其他要求和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区域定义:明确区域的概念。
(二)区域评估组织和工作目标:阐述开展区域评估工作责任部门和明确2019年必需完成区域的园区。
(三)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方法和步骤:明确工作方法,步骤等工作环节。
(四)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成果应用:明确了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做好服务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成果告知承诺,减轻企业负担。
(五)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监督管理:明确了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成果与其他矿政管理工作的衔接。
(六)其他要求:对做好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在资金和宣传等方面做出规定。
(七)附件。明确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五、涉及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涉及范围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14个试点产业园区以及其他各类园区和集中连片开发区域。
六、执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均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号)以及自然资源部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一)区域定义:指市、县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经批准的各类园区范围(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集中连片开发区范围。
(二)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方法和步骤: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调查、评审、补偿工作流程、补偿协议内容、审批、登记和矿业权变更或注销工作内容。
(三)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和补偿所需经费由区域管理机构列入各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八、有利举措
《指导意见》明确实施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责任部门和经费来源、方法和步骤、成果应用,有利于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是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九、新旧政策差异
新旧政策差异主要体现在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方法和步骤方面、责任部门和经费来源。本《指导意见》内容,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号)相关规定,便于操作:一是明确可实施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评估的情况;二是明确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方法和步骤;三是明确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的责任部门和经费来源;四是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范围、环节和时间节点、查询表、申请函、初审意见以及评估报告编写提纲等,仍沿用原有政策。
十、特色亮点
一是进一步细化调查、评审、补偿工作流程、补偿协议内容、审批、登记和矿业权变更或注销工作流程和内容;二是明确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的责任部门和经费来源。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主动对接、主动联系,以确保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14个试点产业园区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以及审批工作。
(二)各区域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要尽快落实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和补偿所需经费。
(三)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送达相关矿业权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矿业权人及时办理变更矿业权范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相关信息,建立压覆台账,并纳入矿政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全区一张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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