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机关编制了《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直属事业单位栏目和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门户网站(/)查阅,也可以到本局机关办公室咨询。
一、信息公开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本局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局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局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局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机关编制的《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地矿局门户网站查阅,也可到本局机关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为/,受理点为本局机关办公室。
本局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局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园湖北路21号
邮政编码:530023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71 - 5654858
(二)提出申请
1.申请人可以填写《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通过本局门户网站下载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也可在本局机关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出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重大信息或敏感信息还需验核证明材料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应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并提交委托书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人、代理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住址及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4.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注意以下问题:
(1)取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认真填写,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尽、明确,如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填写时请务必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组织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写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关系,写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要求;
(3)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5.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本局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受理
1.审查。本局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出具《补充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相关资料后再行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即时登记。
(四)申请的办理以及答复
1.办理的期限
本局机关根据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局机关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2.答复的形式
本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协助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3.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机关经过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依申请公开范围,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关,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申请内容不明确,本局机关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4.有关说明
(1)除了本局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2)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局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本局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本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从本局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应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或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单位)负责。
四、收费项目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本局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五、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局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予公开的信息。
六、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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