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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10-26 08:4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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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此次印发的《规则》是对2011年《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修订。就修订的背景、重点、有哪些新要求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记者:2011年《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在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为什么要进行修订,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修订的背景?

  负责人:在5年多的执行过程中,《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为各地有序高效开展矿业权交易提供了制度依据,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对其进行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有效期已满。《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是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行,有效期只有五年。

  二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推进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的要求。首先,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方案》,要求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区、市)都在积极落实。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矿业权交易的相应流程和要求都需要作相应调整。

  其次,在按照国务院要求清理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等4个文件中,有关建立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开展网上交易试点、公示信息与配号系统关联等内容进行整合。

  再次,国务院在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时,决定取消“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明确提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中,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是转让交易的重要内容,需要同步调整。

  三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要求。2015年以来,在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家资源安全政策》等工作时,都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按新要求及时修订《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记者:此次修订,《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此次修订后的《规则》体例和条数仍与原文保持一致,共有8章46条。概括起来主要分为5个部分。

  一是总则(第一章,共8条),规定了制定规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交易权限和形式,以及办理交易委托的要求。

  二是交易程序(第二章至第四章,共21条),规定了交易机构发布公告、接受报名申请、取得交易资格的程序和要求,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全流程操作要求及交易平台中止、终止和恢复的要求等。

  三是公示公开(第五章,共8条),分类明确了不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公示公开的内容、平台、时限等要求。

  四是交易监督及争议处理(第六章和第七章,共5条),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易平台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处理争议的原则性规定和为交易的矿业权建档要求等。

  五是附则(第八章,共4条),明确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细化制定相关规则和有关交易资金结算要求,规定了《规则》的执行时间和有效期。

  记者:此次修订,在矿业权交易规则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调整?

  负责人: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由规范非油气矿业权交易调整为规范非油气和油气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交易调整为参照执行。

  二是做好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用“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概念替换了“矿业权交易机构”。

  三是增强了可操作性,如将招标过程中确定中标人的确认形式,由矿业权交易平台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改为矿业权交易平台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招拍挂活动结束后,启动保证金退还工作;细化了挂牌转现场竞价的操作要求;增加了追究中标人、竞得人违约责任的条款。

  四是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如将矿业权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由矿业权交易机构调整为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强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明确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权限需要招拍挂出让的非油气矿业权,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代表国土资源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五是强化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公开,新增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需进行公示的要求。

  六是增加了各省(区、市)可参照细化制定本地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网上交易规则。

  七是与相关规定、文件进行了衔接,如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评估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列明了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

  记者:在发文的对象中,我们注意到还有“抄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的表述,这一安排有何特殊用意?

  负责人:考虑到虽然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已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是矿业权交易的主要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因此,《规则》规范的主要对象仍是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

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此次印发的《规则》是对2011年《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修订。就修订的背景、重点、有哪些新要求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记者:2011年《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在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为什么要进行修订,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修订的背景?

  负责人:在5年多的执行过程中,《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为各地有序高效开展矿业权交易提供了制度依据,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对其进行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有效期已满。《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是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行,有效期只有五年。

  二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推进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的要求。首先,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方案》,要求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区、市)都在积极落实。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矿业权交易的相应流程和要求都需要作相应调整。

  其次,在按照国务院要求清理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等4个文件中,有关建立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开展网上交易试点、公示信息与配号系统关联等内容进行整合。

  再次,国务院在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时,决定取消“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明确提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中,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是转让交易的重要内容,需要同步调整。

  三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要求。2015年以来,在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家资源安全政策》等工作时,都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按新要求及时修订《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记者:此次修订,《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此次修订后的《规则》体例和条数仍与原文保持一致,共有8章46条。概括起来主要分为5个部分。

  一是总则(第一章,共8条),规定了制定规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交易权限和形式,以及办理交易委托的要求。

  二是交易程序(第二章至第四章,共21条),规定了交易机构发布公告、接受报名申请、取得交易资格的程序和要求,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全流程操作要求及交易平台中止、终止和恢复的要求等。

  三是公示公开(第五章,共8条),分类明确了不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公示公开的内容、平台、时限等要求。

  四是交易监督及争议处理(第六章和第七章,共5条),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易平台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处理争议的原则性规定和为交易的矿业权建档要求等。

  五是附则(第八章,共4条),明确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细化制定相关规则和有关交易资金结算要求,规定了《规则》的执行时间和有效期。

  记者:此次修订,在矿业权交易规则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调整?

  负责人: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由规范非油气矿业权交易调整为规范非油气和油气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交易调整为参照执行。

  二是做好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用“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概念替换了“矿业权交易机构”。

  三是增强了可操作性,如将招标过程中确定中标人的确认形式,由矿业权交易平台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改为矿业权交易平台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招拍挂活动结束后,启动保证金退还工作;细化了挂牌转现场竞价的操作要求;增加了追究中标人、竞得人违约责任的条款。

  四是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如将矿业权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由矿业权交易机构调整为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强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明确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权限需要招拍挂出让的非油气矿业权,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代表国土资源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五是强化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公开,新增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需进行公示的要求。

  六是增加了各省(区、市)可参照细化制定本地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网上交易规则。

  七是与相关规定、文件进行了衔接,如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评估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列明了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

  记者:在发文的对象中,我们注意到还有“抄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的表述,这一安排有何特殊用意?

  负责人:考虑到虽然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已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是矿业权交易的主要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因此,《规则》规范的主要对象仍是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

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此次印发的《规则》是对2011年《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修订。就修订的背景、重点、有哪些新要求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记者:2011年《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在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为什么要进行修订,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修订的背景?

  负责人:在5年多的执行过程中,《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为各地有序高效开展矿业权交易提供了制度依据,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对其进行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有效期已满。《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是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行,有效期只有五年。

  二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推进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的要求。首先,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方案》,要求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区、市)都在积极落实。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矿业权交易的相应流程和要求都需要作相应调整。

  其次,在按照国务院要求清理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等4个文件中,有关建立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开展网上交易试点、公示信息与配号系统关联等内容进行整合。

  再次,国务院在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时,决定取消“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明确提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中,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是转让交易的重要内容,需要同步调整。

  三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要求。2015年以来,在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家资源安全政策》等工作时,都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按新要求及时修订《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记者:此次修订,《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此次修订后的《规则》体例和条数仍与原文保持一致,共有8章46条。概括起来主要分为5个部分。

  一是总则(第一章,共8条),规定了制定规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交易权限和形式,以及办理交易委托的要求。

  二是交易程序(第二章至第四章,共21条),规定了交易机构发布公告、接受报名申请、取得交易资格的程序和要求,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全流程操作要求及交易平台中止、终止和恢复的要求等。

  三是公示公开(第五章,共8条),分类明确了不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公示公开的内容、平台、时限等要求。

  四是交易监督及争议处理(第六章和第七章,共5条),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易平台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处理争议的原则性规定和为交易的矿业权建档要求等。

  五是附则(第八章,共4条),明确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细化制定相关规则和有关交易资金结算要求,规定了《规则》的执行时间和有效期。

  记者:此次修订,在矿业权交易规则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调整?

  负责人: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由规范非油气矿业权交易调整为规范非油气和油气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交易调整为参照执行。

  二是做好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用“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概念替换了“矿业权交易机构”。

  三是增强了可操作性,如将招标过程中确定中标人的确认形式,由矿业权交易平台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改为矿业权交易平台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招拍挂活动结束后,启动保证金退还工作;细化了挂牌转现场竞价的操作要求;增加了追究中标人、竞得人违约责任的条款。

  四是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如将矿业权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由矿业权交易机构调整为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强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明确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权限需要招拍挂出让的非油气矿业权,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代表国土资源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五是强化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公开,新增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需进行公示的要求。

  六是增加了各省(区、市)可参照细化制定本地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网上交易规则。

  七是与相关规定、文件进行了衔接,如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评估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列明了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

  记者:在发文的对象中,我们注意到还有“抄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的表述,这一安排有何特殊用意?

  负责人:考虑到虽然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已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是矿业权交易的主要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因此,《规则》规范的主要对象仍是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

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由于基础地质条件不明和对地质资源环境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影响制约了城市的绿色发展。新形势下,城市地质工作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

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此次印发的《规则》是对2011年《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修订。就修订的背景、重点、有哪些新要求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记者:2011年《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在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为什么要进行修订,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修订的背景?

  负责人:在5年多的执行过程中,《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为各地有序高效开展矿业权交易提供了制度依据,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对其进行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有效期已满。《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是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行,有效期只有五年。

  二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推进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的要求。首先,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方案》,要求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区、市)都在积极落实。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矿业权交易的相应流程和要求都需要作相应调整。

  其次,在按照国务院要求清理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将《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等4个文件中,有关建立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开展网上交易试点、公示信息与配号系统关联等内容进行整合。

  再次,国务院在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时,决定取消“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明确提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中,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是转让交易的重要内容,需要同步调整。

  三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要求。2015年以来,在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家资源安全政策》等工作时,都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按新要求及时修订《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记者:此次修订,《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此次修订后的《规则》体例和条数仍与原文保持一致,共有8章46条。概括起来主要分为5个部分。

  一是总则(第一章,共8条),规定了制定规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交易权限和形式,以及办理交易委托的要求。

  二是交易程序(第二章至第四章,共21条),规定了交易机构发布公告、接受报名申请、取得交易资格的程序和要求,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全流程操作要求及交易平台中止、终止和恢复的要求等。

  三是公示公开(第五章,共8条),分类明确了不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公示公开的内容、平台、时限等要求。

  四是交易监督及争议处理(第六章和第七章,共5条),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易平台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处理争议的原则性规定和为交易的矿业权建档要求等。

  五是附则(第八章,共4条),明确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细化制定相关规则和有关交易资金结算要求,规定了《规则》的执行时间和有效期。

  记者:此次修订,在矿业权交易规则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调整?

  负责人: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由规范非油气矿业权交易调整为规范非油气和油气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交易调整为参照执行。

  二是做好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用“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概念替换了“矿业权交易机构”。

  三是增强了可操作性,如将招标过程中确定中标人的确认形式,由矿业权交易平台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改为矿业权交易平台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招拍挂活动结束后,启动保证金退还工作;细化了挂牌转现场竞价的操作要求;增加了追究中标人、竞得人违约责任的条款。

  四是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如将矿业权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由矿业权交易机构调整为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强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明确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权限需要招拍挂出让的非油气矿业权,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代表国土资源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五是强化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公开,新增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需进行公示的要求。

  六是增加了各省(区、市)可参照细化制定本地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网上交易规则。

  七是与相关规定、文件进行了衔接,如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评估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列明了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

  记者:在发文的对象中,我们注意到还有“抄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的表述,这一安排有何特殊用意?

  负责人:考虑到虽然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已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是矿业权交易的主要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因此,《规则》规范的主要对象仍是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

  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路径、保障机制等方面,全面部署推进城市地质工作。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哪里有短板就从哪里补齐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探索城市城市地质工作。虽然半个多世纪来,已经完成了306个地级以上城市地质环境资源摸底调查等工作,但是存在基础调查薄弱、法规建设滞后、统一规划缺失、政策激励不足等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对地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尤其对地质资源环境约束性考虑不够,地质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结合不够紧密、融合不够。加强城市地质工作,已十分迫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对新型城镇化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明确要求“统筹城市地上地下建设,加强城市地质调查”。国土资源部党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明确要求将城市地质工作作为战略任务来抓。

  ——推动地质资源绿色开发利用。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41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积极推动水、土、地热等地质资源的绿色开发利用,加快推动形成城市绿色发展方式及生活方式。

  ——主动服务新型城镇化。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城镇化的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的目标任务,补齐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地质工作短板,促进城市的开发建设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相协调,拓展城镇化发展新空间,开辟城镇化建设新资源,构建城市资源环境安全新体系,推动新型城镇化绿色、低碳、循环、安全、集约、智慧发展。

  ——促进传统地质工作转型发展。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在做好地质找矿工作的同时,面向新型城镇化发展主战场,拓展地质工作领域,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开辟地质工作和地勘队伍转型发展新空间。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拓展地质工作领域,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补齐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地质工作短板,拓展城镇化发展新空间,开辟城镇化建设新资源,构建城市资源环境安全新体系,推动新型城镇化绿色、低碳、循环、安全、集约、智慧发展。

  新时期树立城市地质新理念

  鉴于实际需求和工作基础,《指导意见》要求,城市地质工作宜采取“鼓励为主、示范引领,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政策配套、规模利用”的思路稳步推进。

  一是树立城市地质工作新理念。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强化大资源、大环境、大数据城市地质工作意识,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环境进行全面调查,统一规划,有序利用。

  二是坚持问题、目标、操作导向。首先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空间不足、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大城市病问题。同时,也要着力发挥地下空间、资源、环境的特色优势,创新城市的规划设计和运营监管模式,引导城市走绿色、安全、集约、智慧发展道路。

  三是抓实抓牢四大引领性工程。积极引导和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开拓城市发展新空间;推动地热、浅层地温能、地下水以及土壤等清洁特色优质资源的产业化开发利用,推动城市绿色发展;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推动城市安全发展;加强以地质资料为重点的大数据建设,推动城市智慧发展。

  四是分类推进搞好结合。区别特大城市、城市群、中小城镇,结合实际需求,分类推进城市地质工作。突出重点,做好新城新区的选址规划、城市更新改造和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城市地质调查和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管理工作。

  五是地质调查与国土资源管理深度融合。将城市地质工作和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要求与国土资源管理关键环节有机衔接,落实到国土规划、地下空间资源开发规划、土地出让、监测监督、执法监管等环节中,明确建设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城市地质工作和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取得实效。

  精准对接需求部署工作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完成城市地质调查示范,到2025年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地质工作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并从以下4个方面做出具体部署。

  一是城镇规划建设区基础性综合地质填图。到2030年,全面完成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1∶5万基础性综合地质填图,基本查明基础地质、第四系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地热、地质景观等资源状况,地质灾害、水土污染、活动断裂等地质问题,构建城市三维地质模型。

  二是分批开展多要素城市地质调查试点。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精准对接新型城镇化对地质工作的需求,聚焦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的重大问题,构建多方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保障制度设计和服务产品设计,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大力推进空间、资源、环境、灾害多要素地质调查,完善空天地一体化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地下空间资源评价,打造地下三维可视化的“透明城市”,建立开放共享、动态更新的城市地质信息服务与决策支持系统,为城市的集约、智能、绿色、低碳和安全发展提供精准支撑服务,为地质工作的转型升级提供有效模式,为地勘单位的改革发展开辟新的空间。

  三是开展城市地下空间探测与安全利用科技创新。以地球系统理论为指导,融合地质、工程、建筑、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理论,建立系统扰动—再平衡理论和资源协同规划理论。研发适用于城市地下0~200米以内不同深度、不同精度的地下空间地质基础探测技术、地下空间资源整体评价技术、地下空间环境变化预警技术和地下空间智能监测技术。

  四是完善城市地质调查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4类城市地质调查规范和技术指南,包括城市地质探测与监测、城市地下空间评价与安全利用、城市地质资源环境开发适宜性评价、城市三维地质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标准。总计建立14个城市地质调查技术标准。

  雄安新区城市地质调查具有示范意义

  8月23日,雄安新区地质调查第一阶段成果资料公布,涵盖工程地质调查、土地质量调查、地下水与地面沉降调查、浅层地温能调查等地质调查数据,为雄安新区暨起步区总体规划编制提供了精准地质依据。

  雄安新区的设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部党组高度重视雄安新区城市地质工作,按照“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要求,明确了雄安新区地质调查思路,提出了“构建世界一流透明雄安、打造地热资源利用全球样板、建成多要素城市地质调查示范基地、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提供全过程地质解决方案”四大愿景目标。

  自今年6月正式启动雄安新区地质调查野外工作以来,经过两个多月奋战,第一阶段地质调查工作首战告捷。主要得出以下五方面结论:一是区内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总体较好,场地稳定和基本稳定区占89.5%,均适宜或较适宜工程建设;二是重点调查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件优越,适合规模化开发;三是重点调查区土壤环境清洁,清洁区面积占99.3%;四是地下水质量总体良好,但目前地下水仍处于超采状态,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面沉降呈加剧趋势;五是区内适宜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起步区内适宜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土地面积约12平方千米,可满足约30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供暖制冷需要。

  该负责人表示,新形势下,雄安新区的城市地质调查工作具有示范引领意义,探索一条城市发展的绿色道路,充分体现出地质工作的新作为、新优势。比如雄安新区的地热资源,无疑会为城市绿色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也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包括地下资源开发利用会产生重要的引导作用,这是与以往不同的。同时,还打破了原来以平面为主的城市土地利用,延伸拓展到立体的空间系统,统筹考虑包括资源、空间、生态等因素在内的多维的有机整体。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城市地质工作,雄安新区以新的理念、方法,做了积极探索,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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